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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3-03-04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储〔2003〕14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3-03-04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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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局地质资料馆:

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1月3日以第16号部长令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03年3月1日实施。《实施办法》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所属地质资料馆的职责、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质量要求、各类地质资料借阅办法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及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为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不同对象继续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以使地质资料汇交人和相关人员更全面了解和领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增加汇交地质资料的法律意识。

二、做好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条例》实施以前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在2002 年开展地质资料清理保护工作的基础上,按局统一要求做好欠交资料的补交和保护登记工作;《条例》实施以后形成的地质资料,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汇交,不得形成新的欠交资料。

三、加快地质资料馆的各项建设。地质资料馆应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加快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加快地质资料馆藏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快地质资料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电子文件验收,网上査询、浏览打好基础。

四、加强地质资料的利用服务。地质资料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外,其他地质资料目录应在2003年3月底前上网向社会公开。地质资料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五、做好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强化了对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各汇交单位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应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和其它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的汇交工作。

六、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地质资料馆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验收、开具汇交凭证等事务。地质资料馆应对到期不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发催交通知书;对汇交不符合汇交要求地质资料的单位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申请保护的地质资料进行审查登记;对符合汇交要求的开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希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保证资料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切实推动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使地质资料管理工 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二、各种工作表格(附件1-附件5)

          附件.pdf


二〇〇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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