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局系统办理协助执行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协助执行工作,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协助执行准确无误。
二、市局已开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网址:http://210.75.199.4.8888/chafeng。区县分局用户名为区县名称拼音第一个字母,如东城为dc,初始密码均为 1234。区县分局应将协助执行信息登录在该系统中。
三、为做到协助执行信息的共享,各区县分局应将2004年(含)以后收到的协助执行事项进行整理后,录入到该系统中。
四、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事项时,应查验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被查封或限制权利转移的情形。
五、协助执行办法和信息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处和信息中心报告。有关培训事宜另行安排。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8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国上资源局协助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工作程序,保证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313条 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协助其有特定职能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事项。
第三条 协助执行事项依据下列法律文书予以办理(下文统称协助执行文书) :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要求协助执行的有关文书;
(三) 其他依法有权的国家机关作出的需要协助执行的文书。
第四条 市局和区县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协助执行手续。市局法制处负责对协助执行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局建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市局和区县分局对协助执行信息的互联互通,保证协助执行事项办理的准确、及时,避免差错。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接收送达到市局的协助执行文书;区县分局可由办公室或指定的部门负责接收送达到区县分局的协助执行文书(以下统称接收部门)。
第七条 接收部门接收的协助执行文书应有协助执行文书签发机关的公章和签发日期,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同时附有裁定书。接收部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并核实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后,应当签署送达回证,并按收到的时间顺序将协助执行的内容登录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同时将协助执行文书原件批转协助执行的承办部门和法制部门。
第八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和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后,及时商局法制处后,复函有关机关:
(一)同一宗土地使用权被两个以上法院查封、冻结的;
(二)被查封的土地坐落不明确或与有关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三)对被查封的土地只载明查封土地价值的;
(四)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
(五)轮候查封的;
(六)查封或处置的土地权属有误的;
(七)承办部门认为难以协助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局批转到区县分局的协助执行文书,有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区县分局应在 10 日内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意见报市局法制处。
区县分局接收的协助执行文书,有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区县分局可以直接复函有关机关,其复函同时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便用权进行查封的,承办部门应当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登录的时间顺序,进行查封登记和轮候查封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并书面告知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第一个查封的法院对查封的标的物进行解封或者处理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该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井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办理情况复函轮候查封的法院。
轮候查封的法院先于查封法院解封或者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当暂缓办理,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将查封、轮候查封的相关情况分别书面告知查封的法院和轮候查封的法院。
第十三条 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手续时,被执行人拒不交回权属证书的,承办部门可以按程序依法注销其证书,并办理新的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来函查询有关土地权利状况的,承办部门在收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要求,将结果函复查询机关。其中属于应当由区县分局配合查询的,区县分局应当在接到市局的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报市局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协助执行的事项所依据的协助执行文书解除之前,任何人均不得对相关土地办理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
市局或者区县分局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前,必须先查验、核实是否有被查封或限制权利转移等情况。
对法院查封期限到期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承办部门在未收到人民法院解封通知前,不得自行解除查封。
第十六条 协助执行文书、复函有关机关的文书应当留存在所涉及的原始档案中
第十七条 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考核范围。对违反规定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导致行政赔偿的,追究其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