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为加强规划管理,依法行政,规范变更规划许可证的标准和程序。经研究,现就办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居住建筑使用性质(即建设项目名称一栏中标注的使用性质)为商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楼工程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平房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产权证的。
(二)申请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三)申请人是对整栋建筑的使用性质申请变更。
(四)取得立项部门及国土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
(五)平房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具备其他产权房的证明。
(六)平房申请人应征得相邻住宅建筑产权人的同意。
二、审查标准:
(一)变更住宅楼居住使用性质:
1.应符合该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
2.应符合商务、办公的停车和绿化等指标。
3.举行听证会听取该楼所在小区其他业主的意见。
(二)变更平房居住使用性质:
1.应当符合该地区规划(含保护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未编制保护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照下列原则审查:
凡共有院落原则上不予变更;独立院落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一般不予变更(位于商业特色街区及要求变更整个院落性质作为具有居住性质的办公使用的另行研究);位于一般地区的独立院落符合规划及申报条件的可予变更。
三、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应规范
今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平房)时,其中“建设项目”一栏居住建筑应当填写“住宅”,公共建筑应当填写“酒店”、“办公”等简单明了表述准确的名称,兼具住宅和办公性质的,应分层标注,不得填写“公寓式住宅”、“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等含义模糊的名称。如果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名称为以上含义模糊的名称,经办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对建筑物使用性质做出明确说明。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对建设项目的标注要与附件中填写的建设项目名称一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