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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5-12-01
  5. [成文日期] 2005-11-30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勘〔2005〕83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5-12-01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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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国土资源分局:

为保证我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附件。


二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5号)的指示精神,加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全面掌握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开采情况,现制定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方案。

一、 目标任务

(一)2006年起全面开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二)2006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本市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三)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补偿费的征管提供基础数据;

(四)建立完善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制度。

二、 具体工作安排

(一)制定管理办法、工作方案、技术指南及相关规定

市局在2005年11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技术指南》,公布第一批地质勘察单位名单,召开市局有关处室、有关区县分局参加的动员会,全面部署该项工作。

(二)各有关区(县)分局按市局统一工作部署,依据《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通知》(京国土勘函[2005]512号)要求,调查统计辖区内开采矿山数量,制定详细的矿山储量核实工作计划方案(格式见附件1),于12月15日前报市局,确保2006年3月底前完成储量核实任务。

(三)各区(县)分局于2005年12月31日前,组织召开辖区内所涉及的开采矿山企业会议,宣传部署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要求各矿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提出检测工作计划,确定委托的地勘单位。分局据此提出储量检测工作方案。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市局(格式见附件2)。

(四)市储量评审中心依据区(县)分局提交的储量核实、储量检测计划方案,分别于2005年12月31日、2006年6月10日向市局提交储量核实、储量检测报告评审计划及储量评审员名单。

(五)市局于2005年底前组织一次区县分局储量核实检测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内容的培训;举办一次地勘单位储量核实检测的技术培训。

(六)2006年7-12月全面开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三、 措施

(一)市局各相关处室、各区县分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切实把该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抓出实效。

(二)市局成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专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组长:李燕飞

副组长:李伟、陈一听

成员:陈建平、张建国、高英军、杨洪范、宋威、王世发

具体工作由市局勘查储量处负责。

(三)市局建立储量检测审查联席制度,在采矿权年检、矿山企业申请国家、北京市矿产勘查、矿山环境保护等项目审批中,实行储量管理汇审制度。

(四)建立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报告制度。各相关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年7-12月储量年度检测期间,每两个月将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工作的进展、发现问题、改进建议等编写成《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报告》报市局。

(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宣传。市局、分局采用会议、培训、媒体、网络、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对矿山企业进行宣传,使其真正认识储量动态监测的重要意义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在储量核实和年度检测中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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