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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6-05-24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办〔2006〕298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6-05-25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办事服务工作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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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级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提供更完善、更高效、更便捷的办事服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办事服务工作的有关意见》。这是我局持续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办事服务工作的有关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以下简称“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办事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在我局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类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为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主动服务的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一)各级业务部门要从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入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服务观念,对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要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主动告知、主动办理、主动协调、主动帮助”的主动服务意识,要把为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提供主动服务变成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的各类业务事项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在此基础上,依据“一般与特殊相结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优先办理,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级业务部门要把“优质、高效、便捷”作为衡量为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服务成效的最高标准,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监督,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 、建立“专口收件、专人负责、优先办理、全程督办”的“绿色通道”办理模式,保证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的快捷、顺畅办理。

(四)建立“专口收件”的业务受理模式。业务受理部门要设立单独窗口,专门接收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的各类业务事项(含政策咨询)。窗口受理人员要选用业务素质好、服务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并相对固定,避免出现因人员轮换给申报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带来不便的现象。

(五)实施申报事项办理的“专人负责制”。各级业务部门在办理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时,要确定专人全程负责事项的受理、办理及督办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办理信息。

(六)确实落实申报事项的“优先办理”。对于符合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类事项程序性规定办理条件的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应合理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在保证办事质量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办理,争取提前办理完毕。

(七)加强申报事项办理的“全程督办”。要充分利用局系统办公平台对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采取抽件或逐件、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监察部门应立刻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依法办理,并按我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业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人事部门负责将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我局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三 、创新办理措施,优化办理环节,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提高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的办理效率。

(八)坚决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各级业务部门在接待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办事咨询时要耐心、细致,对办事要求要做到“一次性告知”。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内容,明确要件标准和要件要求。涉及制式文书、表格填写的,要提供标准的填写示范文本供申报单位参考。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主动与申报单位进行沟通,详细告知补正内容,指导申报单位完成材料补正工作。

(九)实施“重点标记、即时移送”的业务分办制度。业务受理部门对于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的各类业务事项要进行重点标记,提醒相关业务部门抓紧办理。申报事项受理后,业务受理部门应立即将申报材料移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不得延误。

(十)实施“尽快初审、及时告知”的受理审查制度。相关业务部门收到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后应尽快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同时将初审结果直接、主动告知申报单位,使其立即知晓相关情况。申报事项因特殊情况需深入研究而依法延长办理时限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主动与申报单位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申报单位理解。

(十一)分类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1.申报事项按程序性规定属于仅在我局系统内部流转、不需经联审会、专家会评审或报上级部门批准即可完成审批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各个环节尽量压缩审批时间,能提前报局领导审定的就提前报批,争取提前办理完毕。

2.申报事项按程序性规定属于需经联审会、专家会评审通过后再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能安排最近一期联审会、专家会评审的要尽快组织材料上会评审;短时间内没有联审会、专家会的,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可采取先报上级部门审批、后补办联审会、专家会评审手续的方式办理,缩短审批时限。

3.申报事项按程序性规定属于成批量、成批次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办理,缩短审批时限。

(十二)实施“限时转送、主动发放”的办理结果发放制度。中央和军队在京位、央企申报事项经审定批准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缴费单据等办理结果制作完毕并转送业务受理部门。业务受理部门应立即采取电话联系或短信方式主动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办理结果。

四 、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机制与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办理情况的及时沟通和问题的及时处理。

(十三)业务受理部门负责按时搜集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的办理信息,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使之随时掌握申报事项的受理、办理及办理结果发放情况。

(十四)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申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请示有关领导协调解决或报上级部门决定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尽快将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向有关领导做出书面汇报,及时与领导沟通,确定处理办法,保证事项及时办理。

(十五)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局与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上级主管部门间及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之间的事项办理情况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的办事需求,及时反馈申报事项的办理进程和办理结果,不断改进和提高我局为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央企的办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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