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为提高审批效率,针对城镇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反映的问题,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土地督察的工作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工作衔接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35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55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有关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掌握标准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申请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城镇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取得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要求,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委内相关业务环节的工作衔接,结合土地督察的工作要求,对于部分已经市、区政府同意由明确的建设主体按相关供地方式使用土地的城镇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取得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
二、城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类型的具体规定
(一)以出让方式为主的招拍挂项目,含有部分独立占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建设单位已经签订出让部分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承诺在开工前办理完成划拨部分用地手续的,可将招拍挂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办理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以划拨为主含有少量经营性用地的项目(如:保障房项目中的商业配套),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综合会商意见已经明确同意将主要用地划拨、将其余用地协议出让给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取得主要用地划拨决定书,承诺在开工前办理完成独立占地经营性工程协议出让用地手续的,可将划拨决定书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综合会商意见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办理经营性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取得用地预审(如:单独选址项目),在签订用地协议、取得征地结案表或落实了征地资金帐户监管工作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开工前办理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现状建设用地项目涉及改变用地主体、增加地上建设规模或改变用地或建筑性质的,应当按新增用地项目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已经建成的“一会三函”项目申请完善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正常程序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事前统筹和事中事后监管
规划实施环节应当同步落实供地主体和供地方式请示市、区政府工作,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中应当明确建设主体和供地方式。
项目审批部门对放宽取得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类型审批的项目,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事项中注明“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并及时通报土地利用部门和规划核验部门;土地利用部门办理完成此类项目供地手续后应当及时通报规划核验部门;规划核验部门将此类项目纳入全过程监督,发现建设主体违反承诺擅自开工建设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其违反承诺行为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验部门及时通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可撤销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推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