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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6-05-12
  5. [成文日期] 2006-05-11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监〔2006〕268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6-05-12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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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市局2006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全局系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落实,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查办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查办工作程序。市局和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对批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件,要从受理、办理、督办报告、归档、统计等环节进行规范,做到认真受理,逐件登记,并明确责任人、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对确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事项,提出理由经领导审核,填写不予受理告知单,交由信访部门告知信访人。

(二)妥善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问题。市局和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要按照《信访条例》 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要求,对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对核实后需要立案查处的国上资源违法违规问题,要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案件查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局执法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核实后经局领导同意需要区县分局立案查处的,要在局领导批准后10日内以“通知单”的形式,责成有关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并以电话询问、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办,跟踪办理情况。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办结后,及时将查处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执法监察机构。

(四)强化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查办工作的责任追究。市局和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不按《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以及市局有关信访管理规定办理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加强对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明确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市局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全市一级巡查区域中的重点区域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日常巡查。市局和区县分局要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地域、时段上的特点、规律,划分不同等级巡查区,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六)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台账。市局和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要建立巡查台账,对动态巡查时间、路线、地点、参加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位置及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按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要求立案调查,及时处理。

(七)完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市局和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要从落实巡查责任制、发现、制止、控制违法行为及立案查处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量化考核指标。

(八)加强对动态巡查工作的检查。市局执法监察机构要定期对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落实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以“简报”的形式在全局系统进行通报。对动态巡查工作做得好的区县分局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 、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强化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和区县分局要设立由执法监察、地籍、征地、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及规划等部门组成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协调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

(十)认真做好卫片图斑核查工作。市局要采取下发文件、现场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卫片图斑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县分局要按照卫片指向的区县域内国土资源利用的变化情况,认真进行内外业的核查与测量,汇总分析本区县卫片图斑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并对违法违规用地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加大卫片查处工作力度。区县分局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查处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非法批地、管地、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法批地、用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用地,非法分拆审批项目用地,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圈占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并未得到及时解决等土地违法行为。市局有重点地查处一些重大(典型)案件。

(十二)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督查督办。市局要采取“简报”的形式,定期通报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核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对区县分局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部署不落实、协助配合不认真、违法违规用地查而不处理或没有正当理由处理不到位的区县分局,要采取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同时,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年终对区县分局考核的内容。

四 、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依法依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局和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对一些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公开查处。

(十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执行。市局和区县分局执法监察机构对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要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执行。需要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要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制作申请执行文书,及时移交法院,并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采取书面催告的形式,及时催办,确保查处到位。

(十五)落实案件查处报告备案制度。区县分局对市局批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报送市局执法监察机构。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市局执法监察机构备案;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市局执法监察机构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级当年立案和结案的案件清单(包括案件名称、违法地点、立案时间、结案时间、违法性质等)报市局执法监察机构备案。

(十六)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市局要根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采取发督导函、实地督查、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形式,加强对区县分局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对有管辖权而不主动查处,特别是对上级交办而敷衍塞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建立重大典型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区县分局对一些违法事实严重、影响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有难度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视情向市政府专项报告。

市局定期对区县分局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将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并采取“简报”形式在全局系统进行通报要通过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水平。


附件:落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责任分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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