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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3-04-28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权〔2003〕340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3-04-2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尽快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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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用地单位、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要求三年完成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工作,今年是关键的一年。近两年北京市城镇地籍调查已经全面展开,多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前期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在申请登记阶段时间紧迫,部分用地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没有提供根据《在京中央国家用地土地登记办法》要求的相关权属材料,给土地登记阶段确定土地权属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办理土地登记的要件。为了尽快完成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工作任务,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成果,现就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用地单位要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交相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在城镇地籍调查申请登记阶段,未提供必要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根据取得用地的时间,按以下情况尽快提供相应的权属来源资料:

1.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之后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要提供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用地的,还要提供相应的合同或批准文件。1984年1月《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至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前,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须提供规划用地批准文件。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相应的用地文件。2.属于建国初期接收、沿用、买购土地以及1991年6月1日以前用其他方式取得用地,确实查找不到相应土地来源材料的,用地单位要出据具结书,如实写明土地来源及沿用情况,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时提交《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所列的土地权属参考文件。

二、在京中央国和家机关用地单位要积极配合土地登记部门进行权属调查,认真查找、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要主动与土地登记机关取得联系,以免影响在京中央和在京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工作的进展。

三、各用地单位要按宗地将土地权属材料、土地来源参考文件及有关说明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集中审核并形成权属审核意见书,送北京市局或相关区县局,以便北京市局或各区县局尽快完成审核报批手续。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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