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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6-04-17
  5. [成文日期] 2006-04-17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热〔2006〕21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6-04-17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回灌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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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热供暖单位:

为有效保护地热资源,促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和王岐山市长的指示精神,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市政府35号令“即《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地热资源发展规划的要求,经研究,本市拟从2006年起进一步加强地热采暖回灌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本市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发展以能源利用为主的可实现回灌的地热供暖项目,提倡只利用热能而不消耗地热水资源的利用模式,以实现循环利用地热资源的目的,有效保护地热资源。

二 、本市地热采暖利用的项目,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对地热采暖尾水(即采暖后排放的地热弃水)进行回灌,减少直供直排的采暖方式。

(一)对于新的地热采暖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编制可行的地热回灌利用方案后,方能提出地热勘查钻井和开采申请,否则不予审批。

(二)对于现有的未回灌地热采暖项目,视情况分别要求如下:

1.对具备回灌条件的单位,应从2007年采暖季开始进行回灌。

2.对目前暂不具备回灌条件但具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采暖后的地热保护方案。即可以选择进行回灌的方案或者利用热泵技术减少地热开采量的方案。但无论选择回灌还是利用热泵技术,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在2008年前实现。

3.对不具备回灌条件亦无经济能力改善地热供暖设施的单位,为减少地热资源的浪费,建议改变供暖方式,选择其他方式供暖。

(三)地热回灌的技术要求与具体操作,详见“京国土旁管热[2004]300号”文的通知。

三 、为支持和鼓励地热采暖回灌,对采取措施进行回灌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相应回灌温度实际回灌量的地热资源补偿的优惠政策;对利用热泵技术的,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项目补助经费。

四 、从2008年开始,我局将加强对地热采暖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地热采暖项目中仍采取直接排放方式进行采暖、排放温度高于30℃、严重浪费地热资源的,严格按照市政府35号令第12条、第13条、第16条、第19条的规定,视情况给予罚款或吊销地热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处理。

为保证地热采暖回灌的正常进行,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地热采暖回灌的动态监测与研究,及时掌握地热回灌的最新动态,分析地热回灌的影响,指导地热采暖回灌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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