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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2-24
  5. [成文日期] 2021-02-24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1〕47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2-24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常见问题处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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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常见问题处理规则》已经我委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常见问题处理规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常见问题处理规则


为规范规划核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常见问题处理规则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底线思维,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坚持实事求是,认可建设工程实际建设中的合理变化,允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化、优化、完善。

(三)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在严格规划验收要求的同时,注重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

二、常见问题处理规则

在规划核验工作中遇到如下问题,超出《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内部操作规程》相关规划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既有规划验收标准”),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出具规划核验合格意见。

(一)主体建筑的规划核验。

1.总平面位置:不得超出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及退让道路控制线。总平面位置发生变化,但未改变项目总平面布局,与周边相邻建筑物距离经实测后,能满足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日照标准、卫生视距等法规规范。

2.建筑层数:不得出现在主体建筑高度不变的情况下,层数减少、层高加大,或者层高减小、层数增加的情形。不属于对建筑规模和功能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在符合减量发展的原则下,主体建筑层数减少,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相应减小。

3.建筑高度:不属于建筑高度严格控制地区、文物建筑建设控制地带、机场航线范围内等建筑高度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发生变化,但未超出控规要求和特定地区建筑高度管控要求,未造成不合理层高问题,与周边相邻建筑物距离经实测后,能满足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日照标准、卫生视距等相关法规规范。

4.立面: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建筑物,或者在规划研究、规划许可阶段对主体建筑外立面进行过重点审查的项目(如报请过市政府审查、组织过专家评审、开展过建筑造型方案公开招标等),不得改变原立面方案。其他项目建成后,材质、色彩、局部装饰较规划许可发生变化,但未改变建筑总体风格且不影响城市景观要求。

5.建筑规模:不得超出既有规划验收标准。除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建筑规模较规划许可规模减少,符合减量发展原则。

6.使用性质(内部平面布局):不得违反规划用途管制规定。非居住项目不得采用类似住宅的设计平面,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不得小于有关规定。建筑内部平面发生变化,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符合消防、人防等相关法规规范。

7.主体建筑的附属用房:不得改变规划许可的建筑使用性质。水箱间、电梯机房、出屋面疏散楼梯间等凸出建筑屋顶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外形、高度、数量等发生变化,未超出屋顶投影面积的25%,不影响城市景观,与周边相邻建筑物距离经实测后,能满足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日照标准、卫生视距等相关法规规范。

(二)附属设施的规划核验。

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的独立人防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门卫室、供配电用房、进排风竖井等建筑附属设施,其位置、外形、数量、大小、高度等发生变化,未改变整体建筑布局、绿地率、停车数量及交通组织,与周边相邻建筑物距离经实测后,能满足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日照标准、卫生视距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三)项目环境建设的规划核验。

建设工程的绿地率、机动车停车数量不得小于规划许可证批准指标。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地面停车位的位置及内部道路交通流线发生变化,但仍满足规划许可的绿地率和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要求。居住类项目需取得消防、交通、园林绿化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四)代征地的规划核验。

2019年4月以后规划核验项目中含有代征道路、绿化、河道等公共用地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5条要求,在规划核验前完成代征,同步办理移交。具体移交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代建道路移交工作规程〉的通知》(京交道管发〔2020〕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30号)等执行。

对于历史遗留项目,如果建设单位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代征能力的,可由属地政府统筹研究明确责任义务后致函我委,启动规划核验办理程序,并将相应代征待拆责任纳入市级挂账督办项目台账,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对于自有用地,规划许可标注为腾退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应进行清理腾退并完成移交工作。

三、建立会商会办工作机制

在规划核验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超出上述要求,核验部门应启动部门会商会办工作机制,主动会商法制、审批、实施、利用、不动产登记、执法等相关部门,共同研判变化情况是否对规划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建成情况对规划实施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核验部门可依据会商会办意见,直接进行规划核验,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规划核验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建成情况对规划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核验部门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等中介机构涉嫌提供问题图纸、虚假数据的,一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说明:对规划实施有无实质性影响的判断标准:是指变更后的施工图仍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批准的城乡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果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提交该套施工图同样可以获得规划许可的,视为对规划实施无实质性影响;不能获得规划许可的,视为对规划实施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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