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军队、武警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权属登记工作,根据市政府2007年市委常委议军会议题落实情况汇报会的重要精神,现将有关情况并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调查,摸清情况
各分局应充分利用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并按照我市关于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开展对本区域内军队、武警单位农副业生产用地的调查核实工作,掌握部队用地的现实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军队、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用地取得时间长短不一,取得原因各异,产生的矛盾较多且多属历史遗留问题,情况错综复杂,处理此问题涉及到军民关系。各分局在工作中既要支持部队单位农副业生产建设,又要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处理土地权属问题,具体如下:
(一)军队、武警部队单位用地权属清楚、四邻无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由用地单位向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区(县)分局负责地籍调查工作,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依法审核后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二)对于通过借用、租赁等协议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军队、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用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6号),产权和手续不清的,先维持现使用状况,待补办有关手续后依法确认产权并进行土地登记。
(三)军队、武警部队与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对土地权属有争议或者农村集体组织、村民提出退还土地的,各区(县)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当地区(县)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用地单位和村民共同协商。
关于在京中央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用地权属登记问题,可参照上述处理原则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