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的意见》已经我委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的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规划核验工作,依法依规有效提高规划验收工作效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职责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划验收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划核验阶段进行实质核实的内容
规划核验进行实质核实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阶段实质审查的内容一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具体包括:
1.主体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建筑规模和使用性质等。
2.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3.代征地、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4.代征地的移交情况。
5.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
6.其他规划许可阶段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
二、规划核验阶段进行形式核实的内容
规划核验除对上述内容进行实质核实外,对审批部门形式审查的内容还应进行形式核实,主要包括:
1.内部平面局部调整。在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不改变住宅户型类别及数量,不影响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的前提下,因深化施工图设计,房间格局、楼电梯间、卫生间、设备机房、门窗洞口的位置、大小、数量、开启方向等局部调整。
2.外立面局部调整。不属于需要严格审查外立面的项目,在不影响建筑立面风格,不改变建筑高度的前提下,因深化施工图设计,建筑工程外立面门窗洞口的位置、大小、数量、样式(分格)、外墙局部装饰调整,立面图显示或增加消防救援窗标识、空调机位、雨水管等,屋面增加设备设施、避雷针、天线等。
3.用地内增加相应设施。在不改变总平面图审批内容,不影响交通、景观,符合建设项目绿地附属设施规划核验标准的前提下,后期因建设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场地二次设计等原因增设相应设施,包括增设花坛、护坡、小品、健身及游乐器械、艺术景观设施、调压箱、配电箱、快递柜、自动售卖机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