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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8-01-22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籍函〔2008〕7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8-01-22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间委托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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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

现将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请示》转给你局,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2000〕582号)的规定,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据此,该企业间通过银行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定抵押合同。该企业间委托银行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以不是银行,反担保的抵押权人为担保人。

三、当企业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时,应提交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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