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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3-08-07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储〔2003〕679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3-08-07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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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建立在可靠的资源储量基础上,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直接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改为由经审核批准的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机构、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及对评审结果的备案(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另发)。

二、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行统一、分级管理,市和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的管理机关。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矿区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附录中所列34种矿产以外其它固体矿产,所有小型以下规模的矿产资源储量;

2.小型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矿产资源储量。

除此以外其它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务院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

三、未经评审机构评审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不能做为矿业权评估和申请采矿权的依据。

四、所有送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须由具有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3月颁布《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编制完成。除小型及以下规模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外,均应达到普查或以上工作程度。地质简测报告不得做为申请采矿权的依据。

五、矿山企业由于采矿权转让、企业转制或其它原因需重新申领采矿许可证时,应对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核实,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若几个矿山企业共同开采一份勘查报告所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则应要求各矿山企业分别提交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准确计算各矿山实际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报告和分割报告也应送审并备案。

六、各区(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成立之前,所有储量勘查报告一律送市储量评审中心评审。


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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