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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8-04-14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籍函〔2008〕287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8-04-14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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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所述50年代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当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1950年11月21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7条规定颁发给当时经过土地改革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的。

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目前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统一失效,且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因此,不能简单的认定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查分析后,分别处理。

二、就本案李学军所持有的50年代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李平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郊民字第54591号)所占土地,你局应当在查清土地使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确定该宗地土地权属。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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