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所述50年代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当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1950年11月21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7条规定颁发给当时经过土地改革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的。
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目前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统一失效,且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因此,不能简单的认定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查分析后,分别处理。
二、就本案李学军所持有的50年代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李平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郊民字第54591号)所占土地,你局应当在查清土地使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确定该宗地土地权属。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