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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4-01-12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集〔2004〕40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4-01-12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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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2003年市级农用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启动资金已经全部拨付到位,为确保市级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促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2003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专门组织从事农用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严格遵照执行。

二、2003年市级补助农用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财[2003]586号)和京国土房管集[2003]9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验收、可研报告、规划、图件等)按照农用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支付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拆迁完成后腾退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安置补偿、房地产开发等项费用。

四、各区县局要采取措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佳效益。市国土房管局将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五、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财务制度,严肃有关纪律。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工作。


二〇〇四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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