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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8-06-16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矿〔2008〕284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8-06-1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泉水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泉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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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首都宝贵的矿泉水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发挥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对用水行为的调节作用,引导和促进矿泉水企业提高回采率,节约、珍惜、合理利用资源,现就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企业必须选择合理的开采方法,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矿泉水资源利用水平,减少资源的损耗。

二、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与开采回采率系数结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40 元/立方米×矿泉水生产总耗水量(水表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回采率/实际回采率)。

三、参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八条“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矿泉水企业的核定回采率暂定为70%,实际回采率按照各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确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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