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怀柔分局:
你分局《关于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如何定性的请示》(京国土怀〔2008〕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据此,1993年为村民宅基地所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附页标注的“超占面积为户主临时使用,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土地局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应视为认定属村民临时使用的土地。村民在“超占面积”内未经批准建房的行为,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
二、根据该土地证附页记载的“户主临时使用期间,不准在土地上新建、增建、翻建永久性建筑物”,村民违反该规定,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部分土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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