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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8-06-20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籍函〔2008〕546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8-06-20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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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怀柔分局:

你分局《关于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如何定性的请示》(京国土怀〔2008〕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据此,1993年为村民宅基地所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附页标注的“超占面积为户主临时使用,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土地局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应视为认定属村民临时使用的土地。村民在“超占面积”内未经批准建房的行为,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

二、根据该土地证附页记载的“户主临时使用期间,不准在土地上新建、增建、翻建永久性建筑物”,村民违反该规定,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部分土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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