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10-23
  5. [成文日期] 2020-10-20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0〕370号
  7. [失效日期] 2025-10-23
  8. [发布日期] 2020-10-2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字号:
  • 分享: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经2020年9月22日第2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现将《关于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相关意见。

一、基本要求

使用临时用地应注重节约集约,注重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含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批后监督。遵循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的原则。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直接服务于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临时办公用房、必要生活用房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相关审批事项。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申请,一并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批复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对相关工作加强指导、服务。

抢险救灾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一般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应兼顾用地现状与规划。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现状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优质土地;可使用自用地的,不使用其他用地。同时,临时用地使用不得妨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并应符合相关风貌管控要求。除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占用本项目代征用地外的城市交通、水域、园林绿化等公共用地作为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使用临时用地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的,相关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审查意见应作为临时用地审批的要件材料之一。

因建设项目施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申请使用人应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三)坚持最严格的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

使用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含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保有量储备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因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含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得修建影响土地恢复和生态修复的建(构)筑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含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的可临时占用。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达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定要求后可临时占用。

(四)重大工程用地范围的确定。

跨区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需使用临时用地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提供咨询服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同步提交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工艺、工法的说明、临时用地总平面及其他相关图纸。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征求意见,部门会商等方式确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项目建设施工工艺、工法对临时用地影响较大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综合协调部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等明确意见。

(五)其他。

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使用临时用地涉及文物、水务、园林、安全等管理内容的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审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其中,使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或植被条件;使用未利用地的,恢复原地形地貌,鼓励结合土地复垦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临时用地使用集中建设区内土地的,使用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纳入本地区政府建立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处理。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临时用地单位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场地或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

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区内临时用地情况,形成年度临时用地管理情况报告报市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填报情况,发现不符合批准条件、不符合填报要求等问题的,责令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整改。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各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临时用地信息,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查处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逾期不拆除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延续,每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涉及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应超过临时用地批准的有效期。因工程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主体工程验收运营前临时用地应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具备恢复条件。

六、其他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系统建设,提高临时用地管理水平。

交通市政等跨区实施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统一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定相关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