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分局: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以及由此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市局决定对全市所有固体矿山开展矿山开采情况大检查,重点是以煤矿为主的地下开采矿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土分局要召开有关乡镇政府和辖区内所有固体矿山企业参加的会议,部署此项工作。要求乡镇政府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发现矿山存在越界开采问题要及时制止并通知国土分局进行查处。矿山企业须主动提交下列图纸资料:1.露天开采:标注矿区范围和拐点坐标的最新开采现状图;2.地下开采:标注矿区范围和拐点坐标的最新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二、露天矿山在开采到矿区范围边界附近时应设立明显的矿区范围标志。
三、对于全市所有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市局和分局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开采和井下工程布置情况进行核查,并绘制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四、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各分局要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退回的,提请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报市局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要对处在或已超出矿区范围边界(含开采深度上下限)的巷道进行永久封闭。
(一)永久封闭的标准是:永久封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封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0.2米,岩巷见硬邦硬底。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米。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米。设置永久封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二)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要负责井下封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乡(镇)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永久封闭进行登记,设立管理台帐,并将管理台帐报当地国土分局备案。
(三)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要对井下所有封闭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封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永久封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上。所有封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四)拆除矿区范围边界(含开采深度上下限)处的永久封闭,必须由矿山企业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封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乡(镇)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国土分局同意备案后,方可拆除。
六、驻矿督导员要负责对矿山越界开采的监督。一旦发现矿山企业出现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督导员要立即进行制止,并向当地国土分局报告。如发现督导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管职责,当地国土分局要立即向所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解除聘任。
七、各国土分局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把矿山企业是否发生越界开采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工作要常态化,要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越界开采行为的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