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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9-04-01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9〕424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9-04-02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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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执法大队、市规划院,市监察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县)监察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容积率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的重要性

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关键指标。科学合理地确定容积率,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安全运行、环境宜居、有效配置基础设施的重要前提。近年来,一些地方由于容积率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引发的腐败案件,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依法强化对容积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行政行为的重要方面,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容积率作为规划条件中重要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突破。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审查规划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验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与建设项目总体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三、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需要,确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通知》等规定,按照统筹协调、集体研究、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原则,通过组织部门联审、专家评议、公众参与和行政监察的方式,依法按程序组织进行。容积率的调整要严格履行以下调整程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容积率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以对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主动深化研究,提出优化调整方案;区县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以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的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的理由,并提交拟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调整容积率建议可以纳入规 划编制单位的主动深化研究中。

(二)规划主管部门应首先进行内部集体研究,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其中,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以下简称“相关条件”,下同),不得调整容积率。

(三)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调整可能的,应当就容积率调整涉及到的问题,组织征求市发展改革、国土、建设、交通、环保、文物、绿化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有重大矛盾的,原则上不得调整容积率。

(四)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其中,经专家论证认为不应调整容积率且意见较为集中的,原则上不得调整容积率。

(五)容积率调整的情况,应当在规划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和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现场公示或听证。其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则上不得调整容积率。

(六)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技术论证单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面意见,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批准。

(七)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材料,包括技术论证意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或听证材料、审批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等,规划主管部门应留存备查,同时纳入档案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法规将容积率调整的情况报市人大备案,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划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容积率调整的有关内容,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四、严格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给予规划验收通过,要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处罚或拆除,并通过上述程序审查后依法处理。

五、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规划部门内部监督、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市政府行政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环形监督链条,以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问题。

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将容积率管理和行政许可行为的督查督导相结合,做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规划主管部门要定期评估容积率的调整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监察机关要全程监督容积率调整程序的执行情况,与规划主管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容积率管理情况提出质疑,对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的情况进行举报,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给予认真调查和答复,对经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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