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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9-04-28
  5. [成文日期] 2009-04-23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籍〔2009〕245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9-04-2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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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分局、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规定,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权登记主体

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登记主体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管理使用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法人单位。申请登记单位的性质应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其中具体管理使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单位属于非法人单位的,应以上级法人单位为主体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一)以下文件可作为确认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权属的来源证明材料:

1.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会议纪要;

2.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用地的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实施以前取得,至今仍由其使用,土地现状未发生变化,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经四邻指界并公告无异议,由市园林绿化局开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后,可确认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实施后取得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提供有关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后,方可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范围内他人建房后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

(一)其他单位、个人在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范围内建房,且有独立院落,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今仍由其使用的,按照院落围墙为界经审核后确认该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该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二)其他单位、个人在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范围内建房,没有独立院落,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今仍由其使用的,按照房基地为界经审核后确认该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签订关于允许通行的协议。

(三)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中仍有原产权人房屋尚未按照规划拆迁的,不确认该部分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用途认定问题

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进行土地登记时,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确定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类型

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除已经出让并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的外,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在土地登记时按照划拨用地进行登记。

、关于利用空闲地改造为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登记问题

利用原空闲地改造为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为园林绿化用地单位确认土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关于土地坐落登记问题

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登记时,土地坐落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牌地址号作为登记的土地坐落,没有门牌地址号的按照园林项目名称填写。

、关于跨区(县)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登记问题

跨区县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按照区(县)行政区划界为准进行分割后分别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关于代征绿地土地登记问题

对涉及代征绿化用地申请登记的,园林绿化用地管理单位在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国有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绿化用地移交协议和其他用地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关于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登记问题

绿化隔离地区涉及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暂不发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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