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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4-10-29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矿〔2004〕29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4-10-29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砖瓦用粘土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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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粘土砖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9号)的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粘土制品,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处理政策性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23号)的规定,对所有烧结砖瓦生产企业持有的砖瓦用粘土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结果抄送工商管理部门。

各区县局要确保此项工作在2004年11月20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粘土砖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9号).pdf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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