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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4-11-09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集〔2004〕326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4-11-09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有土草皮生产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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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绿化面积逐年扩大,本市草皮种植的面积也越来越大,有土草皮的生产对耕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保护耕地的农业生产能力,加强对有土草皮生产用地的管理,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有土草皮生产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有土草皮生产用地的管理

(一)加强基础工作,按实际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有土草皮生产用地地类。有土草皮生产用地占用的耕地,其地类仍属于耕地;已经无法复垦的有土草皮生产用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实际地类。

(二)坚持限制有土草皮生产,提倡无土草皮生产的方向。严格控制有土草皮生产用地的供给,确实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具体按临时用地手续申报。

(三)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不得用于有土草皮的生产。

(四)有土草皮生产移植时挖损土地,导致耕地破坏,有土草皮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对破坏耕地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五)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有土草皮生产单位或者个人按时恢复耕地并检查新耕地质量,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保护好耕地资源,并配合园林、农业、农委、首都绿化办等部门共同做好有土草皮生产用地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局应将有土草皮生产用地管理作为耕地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对有土草皮生产用地的序号面积、位置,所在乡镇图幅图斑号等标注在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并将有土草皮生产用地情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

三、于今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局集体处及规划处。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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