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和第四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的规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4〕24号),为规范我委规划成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划成果档案内容
(一)《规划意见书附件》及附图(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图)。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总平面位置图)。
二、查询和利用规划成果档案要求
(一)查询和利用规划成果档案须按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查询和利用规划成果档案人员,应本着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原则,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将档案资料撕毁、涂改、标记和转借,并保持档案原有排列次序。如对卷内资料有疑义,可及时向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反映并提出意见。
(三)查询和利用规划成果档案人员,不得私自拆卷、擅自拍照、复印。如需复印、拍照的,须经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复印、拍照登记手续;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复印、拍照工作。对提供的复制件、照片资料应加盖“此件内容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档案管理查询章。进行摘抄的,其真实性由摘抄人自行负责。(四)借阅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档案阅览室内查阅规划成果档案,档案一律不外借。
三、规划成果档案查询和利用手续
(一)公众查询和利用规划成果档案的,需提交拟查询和利用的成果内容(许可文号或1/2000 地形图图幅号)和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等)。
(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查阅规划成果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查询函)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律师因业务需要查阅规划成果档案的,须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有关立案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三)各有关建设单位查阅本单位的规划成果档案的,需要开具有关档案证明时,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经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审查登记后,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档案证明事宜。对提供的复印件、照片资料应加盖“此件内容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档案管理查询章。
(四)查询和利用规划成果档案的人员在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当面验收归还的档案并盖章,如有损坏、遗失,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公众和有关单位利用规划成果档案的,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公、检、法等机关因工作需要调取证据的,费用支付方式采取由档案管理部门,凭批准《复印、拍照利用登记单》每季度与机关财务部门结算、划转)。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形成的规划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工作开展计划和实施进度情况,按渐进方式按年代逐年倒排整编和逐步提供的原则,充实规划成果档案的总量。
六、规划成果档案是面向社会的公开档案资料,其产权归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所有。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如若发现、发生违反以上查询和利用要求和损坏档案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我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按本规定执行,各分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