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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5-01-18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5〕58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5-01-1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出让转让后涉及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掌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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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亦庄开发区规划局、市城建档案馆:

为了加强我委实施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规划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出让转让后涉及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件的掌握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标准

(一)对于建设项目出让转让后申请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件的情况,应一律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不再以复函等形式对“两证”进行变更。对于不变更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的情况,建设单位可同时申请变更“两证”。否则,应由相关处室对设计方案审查同意后,再予以变更“两证”。

(二)对于建设项目整体出让转让的情况,转让方应向我委申请撤销原已取得的“两证”,受让方应申请取得“两证”,我委依申请,为受让方重新颁发“两证”,并注明“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对我委原发××字××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名称进行变更”的字样。同时,在我委原发“两证”上加盖注销专用章。变更“两证”档案应并入原“两证”档案。

(三)对于建设项目部分出让转让的情况,转让方应向我委申请变更其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撤销相应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委依申请,为转让和受让双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将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列为建设单位;为受让方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两证”上注明“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对我委原发××字××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名称进行变更”的字样。同时,在我委原发“两证”上加盖注销专用章。对于转让方原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进行分割的情况,我委可依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申请,为转让方和受让方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将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列为建设单位。

(四)对于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情况,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数量颁发“两证”的附件。

二、工作分工和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变更“两证”的申请,统一由委综合处或分局综合科收件,具体变更手续依工作分工分别由建管一处、建管二处、市政交通处或分局建管科负责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请表

3.转让方申请书

4.受让方申请书

5.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或核准、备案)文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房地产转让登记表等)

7.转让方(出让方)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全部附件的原件

8.1/500或1/2000地形图4份(建设单位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情况,每增加一个建设单位,在申请时应增加一份地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请表

3.转让方申请书

4.受让方申请书

5.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或核准、备案)文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房地产转让登记表等)

7.转让方(出让方)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全部附件的原件

8.设计总平面图4份(建设单位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情况,每增加一个建设单位,在申请时应增加一份总平面图)

四、其他申请变更“两证”的情况,可参照以上“收旧证、发新证”的原则办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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