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设计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9-07-20
  5. [成文日期] 2009-07-16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9〕1186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9-07-20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工程类)使用规定的通知

  • 字号:
  • 分享: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为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将于2009年8月1日正式启用“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工程类)”(网址:http://www.bjsgtsc.cn,以下简称“审查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现就审查系统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审查系统使用流程规定

北京市市政工程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采用“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填报、审核、备案及管理。

(一)各审查机构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审查系统中填写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勘设测管办。

(二)经市勘设测管办初步审核后下发流水号,各审查机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填写审查意见书及审查合格书,并及时向市勘设测管办备案。

(三)经市勘设测管办审核后下发备案号,各审查机构方可打印“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书”。

(四)对填报及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市勘设测管办标明原因后退回审查机构重新填报或审核。

二、审查系统填报规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时限等应严格遵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执行。

(二)施工图审查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填报及审核,各审查机构禁止瞒报、漏报。

(三)审查机构填报建设项目信息及审核情况应真实、准确、完整,对所填报内容负责。

(四)录入施工图审查意见时,审查机构应填写审查人员和审定人员姓名,且审查人员和审定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员。

(五)同一规划许可证不同项目可分批审核,审查机构在项目填报时以内部编号作为区别。

(六)“审查合格书”中的审查机构意见应包括工程概况及审查结论性意见。

(七)打印“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后,应签署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审查人员和审定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及审查机构公章。

三、有关管理规定

(一)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系统下发备案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要求,将审查合格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勘设测管办,报送材料包括:审查合格书(原件)、审查报告书(原件)、审查合同(复印件)、建设项目有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审查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9:00至16:00上报审核数据,上报数据应及时,避免延误,同时,市勘设测管办对符合填报及备案要求的项目及时下发流水号及备案号。

(三)对于未取得市勘设测管办下发备案号的建设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市勘设测管办对存在漏报、瞒报、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定期通报,并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各审查机构,市勘设测管办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