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测绘单位及有关部门,市规划委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北京市测绘条例》,市规划委2004年第2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测绘条例>配套规定》,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规定》、《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在有关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3.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规定
4.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5.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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