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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9-06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1〕303号
  7. [失效日期] 2026-09-09
  8. [发布日期] 2021-09-09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和利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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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积极推进我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有序实现土地供应,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积极性,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起草了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和利润管理的通知,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财政性资金保障部分,计取管理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企业投资部分,计取利润。

二、计取标准

(一)本通知下发前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保障的项目,已实际投资部分按照原签订的相关协议且不高于2%计取管理费。本通知下发后该类项目实际投资部分的管理费率按以下标准计取:自项目初始取得立项起(下同),4年内全部完成项目成本审核和现场验收并达到供地条件的,管理费为3%;每提前1年(不足1年不计),管理费最高提高0.5%,最高不高于5%;每延期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管理费至少降低0.5%,最低不低于2%。预估投资部分不计提管理费。经市政府审批后确定的管理费除外。

(二)企业投资转为财政性资金保障的项目,企业先期投资部分按照原签订的相关协议且不高于8%计取利润,后续财政性资金保障部分管理费率按照(一)标准执行。

(三)在不增加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企业可继续投资的项目,4年完成所有批准地块现场验收和成本审核达到供应条件的,利润率最高为12%;每提前1年(不足1年不计),利润率最多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高于15%;每延期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利润率至少降低1个百分点,最低不低于8%。

三 、有关政策

(一)项目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为项目投入中的前期费用、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及相关税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其他费用五项之和,具体名称以《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中储备开发及棚改等开发类项目成本管理细则》为准。

(二)管理费原则上储备机构向实施单位每年支付不超过两次。对于按2%-5%标准计取的管理费,先行按经审计公司确认的企业实际支付上述五项之和乘以2%支付,剩余管理费待项目竣工决算后支付。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企业为项目主体或实施单位的,按照招标等文件约定和相关政策执行;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如已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需按程序完成协议调整后再适用本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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