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适应新形式下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征收人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保证国家的合法收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1994年第29号令《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要求,原则上按季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于下一季度开始前10日内缴纳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上交附表一、附表二(纸质和电子版)。
二、矿泉水生产企业按照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5]823号)的文件要求,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收标准,即按照40元/吨的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各分局务必于2005年7月31日前对所属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台账(附表二)。除季节性开采、无法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生产账目的小型以下的固体矿山企业可以按照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核定其当年应上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外,其他固体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上缴2005年度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各分局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不迁就,不照顾,不徇私情,公正廉明,对于拖欠、欠缴和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外,一律不予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的受理和初审手续。
五、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市局将于2005年8月对各区县建立缴费台账和补偿费征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矿山企业补偿费核定、矿产品的生产销售、补偿费的上缴入库等,并建立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台账。
附表:
1.矿产资源补偿费季度汇总报表
2.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台账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季度汇总报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台账.pdf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