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彻底消灭“城中村”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的额储备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全市“城中村”整治范围,并由市、区政府出资依法拆迁和进行环境整治,且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需按本通知的要求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管理。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的储备管理和供应工作;市市政管委负责督促整治单位按标准整治并将整治后的建设用地按本通知的要求移交储备管理;市规划委负责提出“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城中村”土地整治成本和土地储备管理成本。
市国土局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具体负责“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的储备管理等工作。
三、纳入储备的“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必须完成征地、拆迁,达到场地平整,并在现场设置有效围挡。
四、“城中村”整治后的建设用地按以下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并进行管理。
(一)土地入库申报。“城中村”整治实施主体单位负责整治后土地储备入库的申报工作。
(二)土地入库交接。“城中村”整治实施主体单位向所在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办理储备土地入库交接手续,包括资料移交和土地移交;未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区县,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入库交接工作。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在土地验收入库10日内,将地块统计资料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土地移交储备时,需提供的材料:
1.地块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
2.拆迁许可证和拆迁结案表;
3.整治前后的现场照片;
4.综合整治费用明细表及市区财政投资数额说明。
(四)土地入库后的日常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应加强土地入库后的日常管理,同时积极做好储备土地的入市交易准备工作。
五、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出库管理。
(一)对于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重新申办规划意见书,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咨询方案和交通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其中,位于重点规划地区的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前期工作,其余地块由所在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负责前期工作。
“城中村”整治后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出让条件后,应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拍挂方式向市场公开供地。土地入市成交后,由竞得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签定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二)对于规划为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重新申办立项、规划手续,并在办理用地划拨手续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签定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六、“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供应时收取的开发补偿费的审核及分配。
“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供应时收取的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城中村”整治费用和土地储备管理成本两部分。其中“城中村”整治费用包括拆迁补偿费、拆除工程费、拆迁服务费、拆迁评估费、市政修复费用、简易绿化费用、必要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这部分费用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审计局负责审核;土地储备管理成本包括土地储备及入市交易期间发生的现场维护、前期咨询和交易服务费等,这部分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确定。
土地入市交易后收取的开发补偿费的分配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