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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设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5-08-03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5〕91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5-08-0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使用玻璃幕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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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玻璃幕墙在公共建筑中广泛使用,但产生的问题也日渐突出,能源浪费、光污染、安全隐患、消防隐患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节约能源,消除和减少玻璃幕墙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现对各有关单位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增强节能环保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在方案初始阶段即严格控制玻璃幕墙特别是隐框玻璃幕墙的使用,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指示精神。

二、建设单位确需采用玻璃幕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管理规定,委托有幕墙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玻璃幕墙设计,并保证幕墙设计内容在施工阶段的实施。

三、担任整体建筑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幕墙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玻璃幕墙的外观设计及选型,避免幕墙设置选型不合理所造成的能源浪费及安全隐患,并且必须在主体计算中充分考虑幕墙设计企业提供的幕墙荷载作用。

四、担任玻璃幕墙设计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幕墙设计,设计时应考虑幕墙使用地的自然条件,幕墙的抗震、抗风、抗老化、变形和保温性能等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应提供完整的计算书和设计合理的施工图,确保幕墙工程的安全可靠。必须向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真实的幕墙荷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将责成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查。确保设计质量。

六、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通过实例了解并认识我国目前玻璃幕墙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节能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其节能环保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提高其设计或审查水平。

七、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建筑设计单位、幕墙专项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处罚。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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