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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5-08-01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籍〔2005〕51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5-08-01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更正登记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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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

由于过去我市地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土地登记程序不规范等历史原因,造成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在土地登记工作中,尤其是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过程中存在错登、漏登等现象。为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提高土地登记的准确率和公信力,现就我市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有关要求及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一、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的规定,更正登记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时,依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二是土地登记机关发现有错登或漏登的,直接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二、办理更正登记必须按照原土地登记的报批程序进行。

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注册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换发新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经审查确属需要更正登记的,通知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更正登记,通知书中应说明需要更正的原因、依据、限定时间,并告之如果不来申请更正登记,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直接办理。如果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更正登记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持证人。

三、更正登记审核结果公告时间为15日。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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