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结案工作的通知
各近、远郊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结案工作的办事规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征地结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征地结案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二、各近、远郊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办理征地结案审批工作。
三、办理征地结案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征地项目已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
(二) 征地补偿款已经足额支付;
(三) 人员安置已落实;
(四) 征地批复已经公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办理征地结案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 提交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
(二) 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三) 提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四)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 (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
(五)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
(六) 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
五、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征地结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征地结案表的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核发加盖各区(县)“建设用地专用章”或分局公章的结案表。
六、在办理征地结案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难点问题,可及时与市局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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