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切实加强和规范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管理,促进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有效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大绿本)的有关规定,履行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应当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一)《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
(二)个人身份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三)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六)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七)开发中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四、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测复核,并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土地权属清楚、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土地开发后用途是否是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事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一次性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予以批准的,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相关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一同到实地放线定桩,划定四至范围。
六、建立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统计和备案制度。各区(县)分局应于每月初第一工作日将本区(县)上月和截至上月本年度内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上报市局耕保处备案。报表格式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
七、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按月将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统一汇总后上网公示。
八、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进行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工作中,对目前政策界定不清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市局耕保处报告,共同研究解决;市局耕保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区(县)分局开展业务交流和工作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区(县)分局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开发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非法批准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开发的土地。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