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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5-04-13
  5. [成文日期] 2005-04-13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5〕386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5-04-1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办理经法院裁决、裁定确定使用权变更规划许可“两证”的掌握标准和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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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发〔2005〕386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亦庄规划局、市城建档案馆、市测绘院:

为更好地落实《关于房地产出让转让后涉及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掌握标准的通知》(市规发〔2005〕58号)文件精神,规范房地产项目出让、转让后涉及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件的掌握标准和办理程序,规范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规划审批工作效率,现将办理经法院裁决、裁定确定使用权后,变更规划许可《两证的掌握标准、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法院裁决、裁定(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建设用地(含建筑物)产权归属的,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院裁决、裁定书确定的权属单位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

一、办理程序

经法院裁决、裁定(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建设用地(含建筑物)产权归属的建设单位,可持法院裁决、裁定书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书,按原规划行政许可的用地性质、规模或建筑性质规模(不包括项目名称,应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须接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不需计划批复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申请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可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对于法院裁决、裁定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原规划许可用地范围不一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时,应按规划核定与周边相关项目的共用用地(注:共用用地是指原项目代征的城市公共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如需办理其他规划许可事项的,按自有用地项目程序申报(入市进行交易的情况除外)。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按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现状建筑物或按原规划许可内容除性质、规模外的规划许可内容变更时,不需计划批复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拟建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有用地项目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45个(含园林专业审查)工作日。对涉及改变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的,应先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变更“两证”申请时,应尽量收回已核发的原规划许可证件并登记造册,加盖注销章,定期销毁。对不能收回原规划许可证件的,应记录在案并在我委网站发布注销原规划许可证件的公告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简要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4.法院裁决、裁定书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书。

5.能够提交的原规划许可证件。

6.建设用地普测或钉桩成果。

7.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普测或建设

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区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机

要项目4份)。

对于确定为两个(含)以上单位为共同使用权的项目,须在申报时按增加建设单位的个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按建设用地普测或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

(二)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建设单位的申请(须表述取得项目的简要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4.法院裁决、裁定书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书。

5.涉及改变原规划许可内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的,须提交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6.能够提交的原规划许可证件。

7.建设项目普测或建筑物钉桩成果。

8.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设计部门,按建设项目普测或建筑物钉桩成果绘制的现状建设项目总平面位置图6份(机要项目4份)。

对于确定为两个(含)以上单位为共同使用权的项目,须在申报时按增加建设单位的个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按建设项目普测或建筑物钉桩成果绘制的现状建设项目总平面位置图。

三、办理要求

除按现行审查标准审核办理外,在办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的“撤销原用地批准文号”栏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撤销文号”栏内,注明原规划许可批准文号。

四、制作、核发、归档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制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图(地形图》》4份(机要项目3份)。

(3)对规划管理审批案卷(办理文稿)所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加盖印章。

2.核发

(1)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1张。

(2)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1份。

(3)抄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1份。

(4)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亦庄规划局)或抄报市规划委机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1份。

对于确定为两个(含)以上单位为共同使用权的项目,须在制作、核发时按增加建设单位的个数制作(不含正本)相应份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核发给其他相应建设单位。

3.归档

(1)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1份,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作为规划审批成果档案(不含机要项目)对外公开。

(2)各业务管理处办理的规划管理审批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与被注销的原规划许可案卷合并,组成新的规划审批(技术)管理档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制作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现状建设项目总平面位置图)》5份(机要项目3份)。

2.核发

(1)发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1份。

(2)发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现状建设项目总平面位置图)》2份。

(3)抄送规划监督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现状建设项目总平面位置图)》1份。

(4)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亦庄规划局)或抄报市规划委机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现状建设项目总平面位置图)》1份(注:机要项目不须抄送)。

对于确定为两个(含)以上单位为共同使用权的项目,须在核发时按增加建设单位的个数制作(不含正本)相应份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核发给其他相应建设单位。

3.归档

(1)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地形图)》1份,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作为规划审批成果档案(不含机要项目)对外公开。

(2)各业务管理处办理的规划管理审批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与被注销的原规划许可案卷合并,组成新的规划审批(技术)管理档案。

五、相关工作

(一)统一刻制、发放“注销专用章”。印模样式和刻制的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委综合业务处、办公室落实。

(二)在规划档案整理工作中,增加注销工作程序,即在被注销的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划档案(含规划审批成果档案、规划审批<技术>管理档案)上加盖“注销专用章”。注销专用章须反映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文号,便于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调档查阅。

(三)建立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专用统计模块,定期统计、建立办理变更“两证”的明细台账,同时在我委网站发布注销公告。

六、各业务管理处(科)在执行本通知的具体工作中,对发现的个案(疑难)问题,由各业务管理处与法制处、综合业务处共同研究解决,或报委技术审查会议研究决定办理意见。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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