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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5-27
  5. [成文日期] 2016-05-27
  6. [发文字号] 市规法〔2015〕1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5-27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执行中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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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市政府以“京政发〔2015〕7号”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落实工作,现就执行中相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与其他指标规定的衔接问题

凡遇国家和本市发布的其他规定或标准内容与《指标》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在执行中,须优先满足《指标》规定。

 二、关于与规划审批时间节点的衔接问题

 1.对于《指标》和《意见》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的,可按照规划许可中提出的配置指标及相关要求执行。

 2.对于《指标》和《意见》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并入市交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按照该规划条件中提出的配置指标及相关要求执行。

3.对于《指标》和《意见》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取得属非许可事项的规划条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在建设项目入市交易前或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前,由市规划委统筹研究该项目实施条件,决定是否按照《指标》和《意见》的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指标》和《意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三、关于人口规模较大的住宅建设项目配置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掌握尺度的问题

对于人口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规定即可。

对于人口规模大于1000户但小于5万人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在符合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规定前提下,考虑该项目所在区域条件,由市规划委商所在地区县政府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增设社区级、街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事宜。

对于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超大住宅建设项目,市规划委应商市相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县政府研究适当增设城市级或地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四、关于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简称“99号文”)的衔接问题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相关建设项目按照既有规划审批手续提出的配置指标及要求执行的,仍可执行“99号文”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指标》和《意见》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下一步工作衔接问题

市规划委按照市政府“京政发〔2015〕7号”通知要求,会同各区县政府抓紧做好社区级、街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控规落实工作,以及《指标》和《意见》的宣传培训工作。对于重新办理划手续的建设项目,与建设单位及时沟通,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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