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1 | 耕地开垦费 | 本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七等耕地20万元/亩; (二)八等耕地18万元/亩; (三)九等耕地16万元/亩; (四)十等耕地14万元/亩; (五)十一等耕地12万元/亩。 耕地等别高于七等的,在七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增加2万元/亩;耕地等别低于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减少2万元/亩。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所在区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缴纳义务人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3号) |
2 | 土地复垦费 |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缴纳义务人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登记申请人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7〕112号) |
4 | 土地闲置费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缴纳义务人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5 | 信息处理费 |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信息公开申请人 |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21〕2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函〔2021〕2号) |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
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部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