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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 2024-12-27 16:05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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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身份证号:110102********1918)房屋合法继承人:

经查,你(单位)2008年3月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 101 号翻改建住房建设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规西建字0094号)审批内容建设,擅自扩建房屋并进行内加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普通测量成果报告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京规自(西)责改字〔2024〕1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规西建字0094号)审批内容进行改正。经现场核查,目前已整改完毕。我局于2024 年12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规自(西)告字〔2024〕3 号),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95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综合考量你(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版),经集体讨论,我局于2024 年12月24日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处建设工程造价的7%罚款处罚,共计人民币7724.86元。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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