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发〔2026〕219号
各测绘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测绘资质证书延续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6〕104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证书延续对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测绘单位,可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延续。按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间,我委以月为单位整理形成了2026年12月31日前资质证书届满测绘单位目录(见附件)。2027年1月1日后资质证书届满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申请方式
各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交测绘资质延续申请。申请途径为:北京市政务服务网—选择“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事项(事项中任一子项均可)—点击“网上办理”—选择“证书延续申请”,进入申报页面。
各单位提交延续申请时,不得更改专业类别和等级。同时具备甲级和乙级证书的,需按证书届满时间分两次提交相应等级申请。各单位一次仅可提交一个证书延续申请,申请未完成审批前不得再次提交。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各单位逾期未提交延续申请,或申请后因其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的,视为放弃证书延续。我委将按自然资源部统一要求,将未延续的测绘资质证书进行注销,各单位不得继续开展原证书资质范围内的测绘业务。
资质证书全部注销的单位应及时将掌握的涉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排查工作要求,我委将在证书延续工作期间,结合各单位项目清单报送情况、历年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审查过程发现的存疑问题等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对违反保密规定、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材料应符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要求,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需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内容需规范、清晰、齐全。同时,申请单位应提供近五年与资质类别相关的已验收完成的测绘项目清单。
(二)我委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确保审查结果公正有效,适时面向行业开展证书延续申报培训,为各单位提供指导和帮助,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咨询电话:010-6396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