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推动北京市勘察设计领域高质量发展,坚决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检查发现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类违法行为秉持“包容审慎、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维护全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串通投标案例
2025年9月,某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开标。在对技术暗标核查环节,监管部门发现投标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1份技术副本文件封底出现另一投标人“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公章及签名。经查,两家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混盖公章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形,属于串通投标。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两家投标单位各处人民币45074.47元罚款;对当事两家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各处人民币2253.72元罚款。对于本案件中涉及相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案例二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违法案例
2025年10月,监管部门对某区某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某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展抽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施工图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报审时间早于项目招标公告开始时间。经查,项目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标人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就设计方案要求、风格、标准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对接沟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之规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要求该公司上级单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目前该公司上级单位已对相关人员作出追责处理。
案例三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违法案例
2025年10月,监管部门对某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某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已在相关备案中标注设计单位为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早于该项目设计招标确定中标人时间。经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述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已就设计方案要求、风格、标准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沟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之规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要求该公司上级单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目前该公司上级单位已对相关人员作出追责处理。
案例四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违法分包案例
2025年10月,监管部门对某区某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某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展抽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中标人为“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而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报审的该项目某配套楼的设计单位为“西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查,项目中标人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标后,将该项目中某配套楼设计业务转交其子公司西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之规定。
鉴于中标人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分包规模较小,情节轻微,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单位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以案为鉴、引以为戒,不断增强合法合规意识,对照相关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教育,严守法律法规底线,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