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802号)第十八条工作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将我委2025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公示如下:
经汇总自查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委不存在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特此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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