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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古生物化石保护倡议书

  • 日期: 2025-12-05 15:51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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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社会公众朋友:

北京蕴藏丰富的古生物化石,它们如同隐藏在岩石中的“时光密码”,记录了生命演化的足迹、海陆变迁的历程与气候变化的痕迹,是揭示地球亿万年历史的重要钥匙。这些珍贵的自然遗产不可再生,如今却面临着私自挖掘与采集的威胁。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维护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现向社会公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了解相关条例规定,树立保护意识

《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条例》第十条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二、发现化石正确处理,共同履行责任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

私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等,不仅违反《条例》《实施办法》,还可能触犯刑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呼吁广大公众:不私自采集、挖掘古生物化石;野外如遇疑似古生物化石,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自然资源遗产。

保护古生物化石,就是保护地球的记忆,也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手行动,将这份珍贵的自然遗产完整地传承给未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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