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测绘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定于2025年8月至11月,开展2025年北京市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1.近三年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取的单位,包含工程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专业类项目(单位名录详见附件1)。
2.2024年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单位及被约谈单位的项目(单位名录详见附件2)。
3.涉及行政执法检查单位的项目(单位名录详见附件3)。
(二)检查内容
1.时间范围。包含但不限于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完成的项目成果。
2.覆盖类别。工程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专业项目成果等。
二、工作安排
(一)2025年8月底至9月上旬,项目报送及选取
2025年9月8日前,各单位通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系统”(https://cehuifuwu.cn/bj)提交相关项目信息,时间范围内完成项目应全部申报。我委将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启动会,现场随机抽取受检项目,受检单位通过系统完善受检项目信息,并报送项目成果纸质资料。无相关项目的单位,需将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发送邮箱:bjchxh@163.com。
(二)2025年9月下旬至10月底,监督检查
实施项目成果质量检验,形成检验报告,并发放至各受检单位,我委将依情况开展实地抽查。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报告,经审查确需复检的,将组织复检。测绘资质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三)2025年11月上旬,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上报自然资源部,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各测绘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如实填报具备抽检条件的项目信息,做到应报尽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及时准确提供被检资料,按计划完成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无相关项目的单位,我委将按提交说明情况抽取部分单位开展测绘资质及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不配合本次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2024年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未提交情况说明(单位名录详见附件4),本年度仍未提交的单位;提交无相关项目说明,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位,将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管理平台”。
(三)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信用信息并予以公示,相关受检单位应在整改期内及时上报整改材料申请复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将移送执法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2.2024年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单位及被约谈单位名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国土测绘处 李璇010-55595410,于恬恬010-63966138;电子邮箱:bjchxh@163.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勘A楼532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咨询电话:010-88614688,13021199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