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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DX00-0302-0021、DX00-0302-002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补充公告

  • 日期: 2025-01-09 09:00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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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DX00-0302-0021、DX00-0302-002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等2宗用地出让文件(京土储挂(兴)[2024]055号、京土储挂(石)[2024]056号)调整及补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对京土储挂(兴)[2024]055号《挂牌文件》第二十三条内容调整如下:

(一)将“土地成交楼面单价=土地成交价款÷116543.942(元/平方米)”调整为“各宗地土地成交楼面单价=各宗地土地成交价款÷各宗地地上可出让建筑规模(元/平方米)”。

(二)将“1.地上增加的出让建筑规模应补交的地价款=土地成交楼面单价×(确定的地上出让建筑规模-116543.942)(元)”调整为“1.各宗地地上增加的出让建筑规模应补交的地价款=各宗地土地成交楼面单价×(各宗地确定的地上出让建筑规模-各宗地规划批准的地上出让建筑规模)(元)”。

(三)将“2.该宗地存在用途间规模调整的除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款外,还需补交不同用途间审定熟地价楼面差价:出让宗地地上居住用途可出让建筑规模>110543.942平方米时,地上增加的可出让居住用途建筑规模应补交的地价款=8356×(确定的地上居住用途可出让建筑规模-110543.942)(元)”调整为“2.各宗地内存在用途间规模调整的除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款外,还需补交不同用途间审定熟地价楼面差价:地上增加的居住用途建筑规模应补交的地价款=8356×(各宗地确定的地上居住用途建筑规模-各宗地规划批准的地上居住用途建筑规模)(元)”。

二、现对京土储挂(兴)[2024]055号、京土储挂(石)[2024]056号挂牌文件增加如下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委托书》、《交地协议》(详见附件1、2)。

本补充公告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京土储挂(兴)[2024]05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委托书、交地协议


                2.京土储挂(石)[2024]05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委托书、交地协议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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