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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城乡规划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24-03-26 16:09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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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开展北京市城乡规划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规划编制单位: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要求,我委拟对北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开展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方式

申请范围:北京地区持有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附件2)均需参加此次工作(城乡规划资质甲级换证向自然资源部提交)。

申请方式: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通过“首都之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在线提交申请,按照网站提交材料清单上传申报材料。

申请时间:城乡规划资质申请自《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2025年6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换证的单位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失效。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在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及资质核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我委申请办理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三)规划编制单位及时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更新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人员、业绩和合同履约等信息。

(四)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相应规划编制业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成果的文本首页、目录页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

(五)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是否满足资质要求实行动态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法承担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义务,并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努力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doc

附件2 北京地区持有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xls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咨询电话:010-8915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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