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金范军送达京规自字〔202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金范军:
您不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2年2月8日作出的规自(开)信答〔2022〕0001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答复意见书》,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您已不居住在所留通讯住址,无法送达,且与您本人无法取得联系。现向您公告送达京规自字〔202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为:一、撤销规自(开)信答〔2022〕0001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答复意见书》;二、责令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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