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06、07街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七片区项目FS10-0107-0005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京土整储挂(房)[2020]0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文件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核意见的补充函》(京规自(房)供审函[2020]0012号)增补为挂牌文件的附件,将原挂牌文件中《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2020规自(房)测字0022号)替换为《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2020规自(房)测字0052号)。
二、该宗地中土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由25224.15平方米调整为25177.37平方米,建筑规模由75672.45平方米调整为75532.11平方米。挂牌文件中涉及的相应规划指标均照此数值调整。
三、“第四章 挂牌底价的构成”中 “第十七条 关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的调整”调整如下: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将按以下标准调整该宗地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并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竞得人按补充协议规定补交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差价部分。其中:
土地成交楼面单价=土地成交价款÷75532.11(元/平方米);
(一)该宗地的最低地上政府土地出让收益金额为(成交价-454030000)元。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核意见的函》(京规自(房)供审函[2020]0004号)、《“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核意见的补充函》(京规自(房)供审函[2020]0012号)及《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2020规自(房)测字0052号)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该宗地地上出让建筑规模增加在3%(含)以内且未改变规划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补缴地价款:
1.地上增加的出让建筑规模应补交的地价款=土地成交楼面单价×(确定的地上出让建筑规模-75532.11)(元);
2.存在用途间规模调整的除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款外,还需补交不同用途间审定熟地价楼面差价:
地上存在商业用途建筑规模时,确定的地上商业用途建筑规模应补交的地价款=1218×确定的地上商业用途建筑规模(元)。
(三)如因特殊原因,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该宗地地上出让建筑规模增加在3%以上或改变规划条件的,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评估确定补缴的地价款。
(四)地下非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免收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收取政府土地出让收益:
地下建筑面积应补交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金额=土地成交楼面单价×相应用途地下空间修正系数×25%×相应用途地下出让建筑规模(地下商业对应商业级别,地下办公对应办公级别,地下仓储、车库应对应各自地块主要用途的土地级别;该宗地土地级别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规定为准)。
地下空间 用途 | 楼层 | 地下空间修正系数 | ||
一至二级 | 三至七级 | 八至十二级 | ||
地下商业 | 地下第1层 | 0.80 | 0.70 | 0.60 |
地下第2层 | 0.50 | 0.40 | 0.30 | |
地下第3层 | 0.36 | 0.28 | 0.20 | |
地下第4层及以下各层 | 0.30 | 0.25 | 0.20 | |
地下办公 | - | 0.30 | 0.25 | 0.20 |
地下仓储 | - | 0.30 | 0.25 | 0.20 |
地下车库 | - | 0.25 | 0.20 | 0.15 |
本补充公告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有矛盾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核意见的补充函
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