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分别于2017年11月17日和11月20日对朝阳区垡头地区焦化厂剩余地块保障房项目进行了为期30天的现场和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纸质反馈意见5份共55页,网上反馈意见61条。建设单位就公众反馈意见补充了书面意见,对规划指标及示意性方案进行了说明,现将各方意见归纳并采信如下:
一、双方无重大分歧的意见
1、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建议按照职住平衡思想进行规划设计。
建设单位意见:按照市政府及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精神,该项目建设部分天坛周边简易楼拆迁对接安置房,其余为公租房,优先对接附近工作人群。
二、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的各方意见
1、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公示方案安置房位置场地污染,无环评报告,曾受环保部门处罚,不同意三期安置房位置变更。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用地位于原焦化厂厂区内,未受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处罚。依据《北京焦化厂场地环境评价报告》要求,该项目用地已于2017年5月完成污染土治理,预计于2018年3月完成污染土治理竣工验收工作。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2、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拟建建筑影响周边已建成住宅采光。
建设单位意见:我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日照分析和计算,按照本方案建设后,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未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意见已在总平面图中注明。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3、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建议增加机动车停车位,满足新建住宅的机动车位每户1辆的指标。
建设单位意见: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说明第3.16条,该项目分区为二类地区,由于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在500米内,该项目停车位指标可按一类地区设置,即安置房为0.8车位/户,公租房为0.5车位/户,该项目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满足上述要求。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4、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建议绿地率由30%提高到35%。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绿地率30%,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7.0.2.3条中“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的规定。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5、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建议合理配置公租房、安置房、商品房比例,每片公租房规模不应大于1500户。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精神,该项目全部建设安置房和公租房,项目内无商品房。目前国家对于同一小区安置房、公租房建设比例及公租房建设规模无明确标准。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6、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公租房建筑密度过大,不利于通风采光及消防安全。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公租房楼间距符合视觉卫生间距要求,下一步在深化设计中按照《建筑采光标准》(GB 50033-2013)进行设计。该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进行设计,下一步我单位将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国家对于建筑通风问题无明确标准。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7、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配套服务楼距离安置房和公租房太远。建议商业设施位置综合考虑双合小区需求。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配套服务楼距最远端的安置房约600米,其服务半径满足《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说明第2.6条“配套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为服务半径的原则”的要求。商业设施等配套主要为该项目安置房、公租房服务。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8、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封闭式垃圾站应远离居民楼。
建设单位意见: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要求,该项目须设置封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该项目封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距离最近的公租房楼约13m,目前规范中对封闭式垃圾站与居民楼的距离无相关要求。在下一步方案深化中,靠近公租房楼的一侧不开窗,并在封闭式垃圾站周边设置绿化进行隔离,尽可能减少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9、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建议垡头地区增设图书馆、体育馆等设施。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已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要求,配建了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我委意见:在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已对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信。
三、与我委职责无关的意见:
1、公众参与反馈意见:保障房房源分配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保障房房源分配不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
我委意见:该项意见不属我委职责,有关意见我委将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天坛周边简易楼拆迁安置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意见不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
我委意见:该项意见不属我委职责,有关意见我委将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3、公众参与反馈意见:五环路出入口及化工路交通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意见不属我单位职权范围。在该项目方案深化中将进一步优化内部交通组织方案,尽可能减少对区域路网影响。
我委意见:该项意见不属我委职责,有关意见我委将通报市交通管理部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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