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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宣贯答疑

  • 日期: 2018-04-28 11:29
  • 来源: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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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些用地无法分清用地性质,导致用地现状规划用地统计不标准。
   答:村庄现状用地性质按照所见即所得的原则进行归类,对于难以区分的,可结合土地利用现状的用地权属和分类进行判断。本次《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将“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细化为“现状未利用及规划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建设用地”,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具体性质还有待深入研究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可归入此类。
2、村庄部分建设用地无法准确将其归入某一类或某一小类用地。村庄养殖不易判断其为设施农用地或产业用地或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答:村庄养殖用地需结合土地利用现状的用地权属和分类进行判断。若土地利用现状中为建设用地,则现状可归为村庄产业用地(C3),规划中可根据村庄发展实际情况和需求归为村庄产业用地(C3)或村庄其他建设用地(C9);若土地利用现状中为非建设用地,则现状和规划应归为农业用地(E21)。
3、村庄产业用地性质变化比较多。
   答:村庄产业用地为独立占地的村庄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旅游用地等。本标准不再对村庄产业用地细分小类,就是为了避免由于其用地性质不稳定而出现不断变化的情况。
4、村庄产业用地的划定,如有可能是宅基地的权属,但使用性质是小工业产权,如何划定?
   答:村庄产业用地为独立占地的村庄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旅游用地等。对于土地权属明确属于宅基地,但使用性质是工业用地的,应归为村民独立住宅用地(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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